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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19: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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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具有强制性意蕴的应当—义务既不像道义论所说的那样能够脱离善恶的内容孤立存在,也不像后果论所说的那样单向度地取决于善或更好,而是植根于人类行为在诸善冲突中生成的善恶交织的悖论性结构:由于某个行为趋于的基本善总是与它遭遇的次要恶捆绑在一起,所以人们才有必要约束自己,哪怕以不得不忍受次要恶为代价,也应当履行达成基本善的义务,以免自己的存在由于缺失基本善、遭遇基本恶而受到实质性的否定。

保国者,其君其臣,肉食者谋之;保天下者,匹夫之贱,与有责焉耳矣。问题是为什么?按照威廉·威利茨的看法,这与中国的世界观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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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可见,王道是仁道也是公道,即一视同仁之公正公平之道。之所以如此,就在于上面引述的那句话: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然而禄以代其耕,田足以供其祭,使之无将母之嗟,室人之谪,又所以恤其私也。[19]学校于是成为决断政治是非的议会。但是,这里的一不能等于数学的一或形式逻辑的同一,因为这样的一不过是多中之一,如与其他的一没有差异,又不与之互动或结合,则不可能走出自身的单一状态,产生不出新东西。

他们与过去的学者一样,即使诉诸于超越的天道和现实的民心民情,也难以超出由道德推演并主导政治的思路,更不可能为圣王天子祛魅,因而也难以将民本变为民主民权,提出真正跳出王朝兴替之循环的设想。流传后世的典型说法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②]。相比之下,孔孟儒学赞许的亲亲相隐却是在明明知道父亲犯罪的前提下隐瞒包庇父亲的罪行,因而不但会阻止父亲从事自证其罪的自愿举动,而且还会导致自己也从事撒谎作伪证的违法行为,其结果只能是扭曲正义、纵容犯罪。

熊十力:《熊十力全集》第七卷,萧萐父主编,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因此,本文以下的讨论非但没有全盘否定儒家伦理在这方面做出的积极贡献,相反还恰恰是以承认这种积极贡献作为前提条件的。细究起来,这种见解同样是把大义灭亲的大义与不坑害人的正义扭曲性地混为一谈了。因此,按照财产权和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任何旨在保护这类侵权举动的行为,包括像亲亲相隐这类旨在隐匿包庇攘羊或杀人罪行的行为,当然也就在本质上违反了尊重人权的正义底线,理应受到谴责乃至惩处。

原因很简单:现实中有不少坑人害人的行为,也是出于同伙情义、爱国情感、信仰神灵这类貌似高尚的动机。例如,对于父母之间拌嘴斗气这种家丑,子女当然不必到处宣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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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从自由主义坚持的尊重人权视角看,为了不让父亲受到牢狱之灾的惩罚而从事亲亲相隐的行为,在实质上就是一种为了维护父亲免受正义惩罚的不正当私利,不惜继续坑害受害者的不义举动,根本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地混同于不同正当权益(如父亲的隐私权或行动自由权与受害者的财产权或生命权)之间的抵触冲突,也不是任何冠冕堂皇的天理人情能够为之辩解的。所以,如果儿子在这种情况下依然出于孝心设法遮蔽父亲的邪恶举动,乃至帮助父亲潜逃,就势必造成这样的后果:第一,他在自己能够帮助受害者及其亲属的情况下,麻木不仁地拒绝帮助他们,导致他们难以通过找回自己正当拥有的私有财产、对施害者实施正义惩罚的途径寻求公道。尤其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儒家思潮两千年来一直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正统意识形态,对于中国文化、国人心理和道德传统产生了广泛持久的积淀性影响,它在扭曲人们正义感方面的负面效应还显得特别深重。值得注意的是,朱喜在诠释孔子小人党而不群(《论语·卫灵公》)的命题时,曾精辟地指出相助匿非曰‘党[⑥]。

可是,对于残暴虐待家庭成员这种坑人害人、突破了正义底线的家丑,家人却明显有义务出面指证,不可加以隐瞒。众所周知,舜之所以能够成为儒家最推崇的远古圣王,一条最重要的理由就是:哪怕在父亲杀人的情况下,他也能以徇情枉法的方式从事窃负而逃的行为,从而成为必须效仿的大孝模范。相比之下,按照孔孟儒学的亲亲相隐观念,儿子知道父亲犯罪却故意隐匿或帮助父亲脱逃的举动,不但不是道德上的不义行为(当然也就更不是什么违法的犯罪行为了),相反还是事亲为大的美德举动,体现了父慈子孝的高尚品格,完全符合血亲情理的儒家精神,属于天理人情之至的范畴,因而值得赞美、应当鼓励。最后,孔孟儒学赞许的亲亲相隐也不应当与当代西方法律规定的沉默权相提并论。

本来,假设一个人自己从事了攘羊或杀人的犯罪行为,摆在他面前的有两种可供取舍的选择:或者为了维护自己的不正当私利而违反不坑害人的正义感,竭力隐瞒这些罪行,以免自己受到法律的正义惩罚。事实上,倘若子女遵守的是不坑害人的正义底线、而非大义灭亲的邪恶原则,哪怕自己的父亲确实从事了攘羊或杀人之类的罪行,他们也不应当像文革中某些人的所作所为那样,残忍无情地与自己的父亲划清界限断绝关系,相反完全应当通过种种正当合法的途径,继续关爱身陷牢狱之灾的父亲,从而在符合正义底线的前提下,维系自己与父亲之间本来就具有正当价值的血缘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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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前面的分析所表明的那样,儿子通过亲亲相隐试图达成的目的,并不只是单纯维护父慈子孝的伦理德性,而是还包括了帮助父亲逃脱道德谴责和法律惩罚,获得逍遥法外、终身欣然的不正当私利。很明显,即便按照朱熹给出的解释有因而盗曰攘[⑤],攘羊也是一种侵犯了他人的正当财产权、因此按照孟子所说属于非其有而取之的盗窃行为,所谓的有因并不可能改变它的这一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生活在两千年前的孔孟虽然没有形成尊重人权的现代观念,但作为关注伦理问题的儒家思潮的主要代表人物,他们提倡的仁义观念已经清晰地包含着不坑害人意义上的正义感内容了。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不难看出,凡是拥有不坑害人的正义感(良心)的人都会认为,前一种有意隐瞒的做法在道德上是卑鄙可耻的,后一种自证其罪的做法才是在道德上值得肯定的。相反,它们同样也得接受不坑害人、尊重人权这条最基本也最有普世性的正义底线的审视批判。但反讽的是,深入分析可以发现,他极力为之辩护的亲亲相隐恰恰属于这个范畴:儿子以相助的方式隐匿了父亲的非仁非义举动,结果以父慈子孝的血缘亲情为纽带,达成了朋比为奸之党。换言之,儿子从事的亲亲相隐行为不但进一步坑害了受害者,而且还破坏了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结果就像父亲从事的攘羊和杀人举动一样,也具有坑人害人的邪恶特征(尽管在不义的程度上不如前者那样严重)。

更重要的是,在嫌疑人确实有罪的情况下,西方法律虽然坚持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但为了维护正义、防止犯罪,并不反对甚至还积极提倡嫌疑人基于自愿地主动自证其罪,所以才规定对于自首者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处罚,而对于作假证者则要加重处罚。换言之,尽管尊重人权是在现代社会才被人们视为普世价值加以推崇的,但如果我们不拘泥于具体字眼的话,那么应该说,孔孟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已经通过积极阐扬具有儒家特色的仁义观念,自觉地肯定了与之在实质内容上根本一致的不坑害人的正义感。

参考文献 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争鸣集》,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其中,不少儒家学者认为,亲亲相隐的做法基于父慈子孝的天理人情,不但在道德上无可厚非乃至值得提倡,而且也与当代西方法律的某些规定恰相符合,完全符合人类社会的正义原则。

进一步看,按照类似的道理,也只有在家丑没有实质性地损害任何人正当权益的限定前提下,家丑不可外扬的流行观念才有可能成立。至于杀人,就更是一种剥夺了他人生命权、因此孟子也曾严厉斥责的严重犯罪行为了。

所以,孔孟儒学的亲亲相隐观念不但是基于天理人情的自然天性,而且也符合不坑害人的正义底线。说白了,当前人类社会十分推崇的普世价值尊重人权,也就是植根于这种不坑害人的正义感之中的,只不过将后者进一步提升到了每个人都拥有的正当权益的层面上:尊重一个人作为人拥有的正当权益,也就是不去做任何会实质性地坑害他的事情。正是传统儒家伦理这种将血缘亲情与不正当私利加以捆绑的做法,导致了亲亲相隐对于正义感的扭曲总是与熊十力所说的自私自利现象难分难舍地结合在一起,以损人利亲(不惜损害他人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的方式延及于今,恐犹未易除其根也。首先,西方法律与孔孟儒学在围绕亲属容隐或亲亲相隐的行为展开道德定位这一关键点上,就存在实质性的重大区别,根本不能随意混为一谈。

至于儒者们的有关辩解恰恰抹煞了它们之间的这种本质差异,以致诱导人们误以为西方法律有关亲属容隐的规定也积极肯定了亲亲相隐的儒家观念,允许甚至鼓励人们从事子为父隐和窃负而逃的行为。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

综上所述,倘若从不坑害人的正义感视角看,孔孟儒学的亲亲相隐观念与西方法律的亲属容隐规定之间的反差对照不但不足以证明前者的正当性,相反还进一步暴露了孔孟儒学作为伦理思潮的内在矛盾。相比之下,孔孟儒学赞许的亲亲相隐却是在明明知道父亲已经犯罪的前提下,依然极力遮蔽父亲犯罪的事实,乃至帮助父亲逃脱法律的正义惩罚,因此根本就不包含保护父亲免受刑讯逼供等不义侵害的因素。

刘清平:人权理念的普适性新证——兼论西方自由主义的理论缺失,《复旦政治哲学评论》,2015年第7辑。例如,孔子特别强调仁在于爱人,甚至还因此设定了苟志于仁矣,无恶也(《论语·里仁》)这条评判一切道德善恶的基本标准,认为凡是违反了仁之标准的行为都是道德上邪恶的,从而以一种潜含的方式揭示了不坑害人的底线意义:既然仁者爱人只有建立在不坑害人的基础上才是有意义的,那么,任何违反了仁之标准的行为,当然也就是突破了不坑害人底线的行为,应当归属于道德之恶的范畴。

而如果他们察觉到自己从事了坑人害人的邪恶行为,也会在内心深处产生所谓的悔恨,敢于坦白认错、接受惩罚,并对受害者做出补偿。[⑩] 综上所述,孔子和孟子倡导的亲亲相隐在本质上就是一种突破了不坑害人的正义底线的不正当观念,不仅会鼓励人们为了隐匿亲属的犯罪行为、偏袒亲属的不正当私利,不惜从事损害其他人(特别是受害者)正当权益的不义举动,而且还会严重扭曲人们的正义感或良心,怂恿人们把亲情私利而非不坑害人当成是评判道德善恶的终极标准,从而在深度悖论中实质性地否定连他们自己也积极倡导的仁义观念。一  亲亲相隐的不义特征 子为父隐和窃负而逃的案例虽然分别出自《论语·子路》和《孟子·尽心上》的文本,却有一个共同特征,这就是它们都主张:哪怕儿子已经清楚地知道父亲确实从事过攘羊和杀人的犯罪行为,他作为孝子仍然应当基于父慈子孝的血缘亲情,努力隐瞒父亲的犯罪行为,乃至设法帮助父亲秘密潜逃,以免父亲会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和社会法律的惩罚。或者不坑害人的良心发现,按照儒家伦理也大力提倡的仁者爱人观念,甘愿自证其罪(坦白认罪),接受法律的正义惩罚。

二  亲亲相隐与西方法律的对照 许多儒家学者经常为亲亲相隐做出的另一个辩解是:孔孟儒学鼓励的子为父隐和窃负而逃与当今西方不少国度有关亲属容隐的法律规定不谋而合[⑦],都是旨在尊重家庭和亲属的隐私权和沉默权,因此是完全符合社会生活的正义底线的。Contemporary Chinese Thought,39:1(2007)。

但稍作分析就能发现,这显然不能构成我们为亲亲相隐开脱的正当理据。所以,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在那边月亮更圆的心态中,把当今西方的法律条文视为不容置疑的神圣规范。

在讨论前有必要强调的一点是:只要不是盲目崇洋媚外,我们就应当坦率承认,当今西方的具体法律条文并不是评价各种行为是否符合正义的终极标准。不错,许多儒家学者辩解说:既然儿子的行为是出于孝敬父亲的善良动机,亲亲相隐就是高尚的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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